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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生活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美容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活美容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美容服务,是指运用手法技术、非医疗器械等非侵入性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清洁、保养、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包括皮肤护理、化妆、修甲、美睫等。生活美容服务不得涉及医疗美容项目。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活美容服务管理坚持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推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五条 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场所、设备、用品进行清洁消毒。

第七条 生活美容服务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者来源不明的产品。进口产品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和中文标签。

第八条 生活美容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服务效果,不得诱导、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

第十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或者使用医疗器械;(二)使用医疗术语或者宣传治疗效果;(三)超出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依法履行退换货、赔偿等责任。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了解生活美容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財產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

第十四条 鼓励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生活美容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活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活美容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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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1 13:45:27